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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黔府发〔2016〕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围绕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的根本任务,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制度,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

  第三条   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应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原则,实行实名制管理、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本市辖区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本市县(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执行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其中低保对象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老年残疾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进行增发;其他低保对象中的三级四级残疾人,属于城低保对象的按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12%增发,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20%进行增发。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一级残疾每人每月50元、二级残疾每人每月40元进行发放。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请。残疾人申领两项补贴应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毕节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附后)一式二份,并将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以及本人近期免冠蓝底彩色1寸照片二张一并提交给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窗口。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和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七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初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申请,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为申请人姓名、居住地址、残疾等级、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其《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审核表》及有关证件复印件、公示情况说明等材料报县(区)残联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县(区)残联审核。县(区)残联收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县(区)民政(社事)部门审定。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百里杜鹃管理区、金海湖新区的审核工作由民政或社事部门负责。

  第九条   县(区)民政(社事)部门审定。县(区)民政(社事)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定。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委托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为补贴对象姓名、居住地址、残疾等级、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区)民政(社事)部门在其《审核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并会同县(区)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同时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和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护理津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领取其中一类生活、护理津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四章  补贴资金来源及发放

  第十一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从城乡低保金中解决;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市级配套20%、县(区)级配套80%。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按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凡属2015年12月31日前申办核发《残疾人证》且经审核确认合格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从2016年1月开始计发,2016年1月1日后申办核发《残疾人证》且经审核确认合格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从申请审批的次月起计发。

  县(区)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按申报程序完成2016年6月30日前申办核发《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核认定工作,并同时将两项补贴发放到位。

  从2016年8月起,两项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第十三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县(区)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审定的名单、金额,通过金融机构“一卡(折)通”等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转账存入残疾人或其监护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直接发放现金的,应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应停止发放:

  (一)残疾人死亡的;

  (二)残疾人户籍迁出户籍所属县(区)的;

  (三)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五章  补贴对象管理

  第十五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县(区)民政(社事)部门和残联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定期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人资格进行复核,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其他条件发生变化的,两项补贴对象或其委托人应主动向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

  第十六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一人一档。市、县(区)残联和相关管理区民政(社事)部门应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区)残联、相关管理区民政(社事)部门负责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录入,并于每年9月15日前报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在每年9月25日前将辖区内基础信息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未建立之前,县(区)应先用电子表格进行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区)应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强化督导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工作力量。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各级残联应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核发管理,认真做好基础信息数据录入、统计和审核工作。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保障,搞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社事)部门、残联要定期组织开展工作绩效评估,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每年第一季度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等情况,公布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箱,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两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截留、挤占、挪用和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工作中出现延误上报信息、未足额及时发放补贴、骗取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本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省对两项补贴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省的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毕节市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毕府办通〔2015〕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