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1日 来源:毕节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4830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5〕37号)精神,根据市政府安排部署,结合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实际,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拟于2016年元月11日至元月18日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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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
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临时救助工作,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5〕37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我市于2010年1月建立实施了临时救助制度,对解决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紧迫性生活困难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推动了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但在实施过程中,我市临时救助工作仍然存在制度不够健全、程序不够规范、覆盖面较窄、救助水平偏低、救助不及时等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是深入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促进精准脱贫的迫切需要,是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救难功能,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使城乡困难群众因医疗、教育支出较大和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等问题得到有效保障,对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救助,制度衔接、资源统筹,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原则,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建立起管理规范、标准合理、资金落实的临时救助机制,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切实保障改善民生中的重要兜底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范围和标准
各县(区)要切实将因各种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要根据救助对象经济状况、困难类型、基本生活困难期限和当地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类分档确定并公布救助标准。原则上要保障救助家庭对象1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期间的基本生活。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年度筹资情况酌情提高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一)救助对象范围
家庭对象范围。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范围。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标准
家庭对象救助标准。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要综合考虑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3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因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要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因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县(区)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境内教育费用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要综合考虑学生到学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要综合考虑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基本生活困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标准。
个人对象救助标准。因遭遇火灾、车祸等突发性灾祸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个人,要综合考虑灾祸情形、个人困难程度、紧急处置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因突发性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个人,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个人困难程度、医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对个人救助对象获得家庭支持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要按照家庭对象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三、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程序
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5〕37号)要求,开展临时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主动发现受理和审核审批工作。
(一)依申请受理。对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或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新闻媒体应发挥信息来源广泛、信息传递快捷的优势,应及时将获悉的救助线索向救助管理机构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一般审核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情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入户调查至少保证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干部和1名村(居)委会干部参加。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的临时救助申请,视情况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也可由本部门组织入户调查。
入户调查结束后,要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审批。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救助金额较小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要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备案;救助金额较大的,要按规定对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审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适时进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并提供救助。
(四)紧急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要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方式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的方式开展救助工作。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县(区)要全面实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个别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发放对象范围由县(区)进一步明确。
(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实物的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五、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一)要进一步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各县(区)要进一步健全急难对象发现机制、急难对象认定机制、急难救助快速响应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和急难救助监督检查机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且无力自救的家庭和个人给予急难救助,有效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二)要进一步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公布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要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或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建立“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分办、转办流程及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
(三)要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县(区)要健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建设完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要充分利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全面开展核对工作,切实提高对象甄别能力,平台未连通的部门,通过手工比对方式开展核对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信息报送机制,及时收集、汇总、上报本地救助情况,确保救助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四)要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资金筹集管理机制。各县(区)要切实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要充分用好国家和省出台的临时救助政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管理,确保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各县(区)要支持、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临时救助。要鼓励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成立以“救急难”为宗旨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鼓励已成立的公益慈善组织设立“救急难”专项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效帮助解决现有社会救助政策全面实施后仍无法有效解决的急难问题。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民政部门要采取建立社会救助需求与社会救助供给信息平台等方式,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畅通公益慈善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渠道,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六、进一步强化临时救助工作保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区)要将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要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依据。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要加强能力建设。各县(区)要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科学整合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加强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临时救助工作经费。
(三)要加强监督管理。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并充分发挥好包村干部的作用。民政、财政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出具虚假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要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要认真做好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制度功能定位和特点,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县(区)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修订完善县(区)级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对县(区)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程序、救助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于2016年 月底前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