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展网上征求意见公告
-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是临时救助的家庭对象。因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为临时救助的个人对象。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1日]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全市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城乡居民(含在校大学生、因婚暂未入户人员及新生婴儿),外地来我市务工未在原居住地参保的人员,预产期在筹资年度的胎儿。2016年筹资标准为50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41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待国家和省补助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个人缴费90元/人/年。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4日]
- 省政府印发《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1日]
-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州社会保险事业局作为投保人,为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集体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机构投保,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的商业大病医疗保险。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1日]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本文件详细规定了医疗救助范围,如特困供养人员等共10类;要求资助参保参合;规范门诊救助;完善基本住院救助;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规范救助程序;某些对象可“一站式”即时结报。详见正文。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