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2017年5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0日]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州社会保险事业局作为投保人,为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集体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机构投保,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的商业大病医疗保险。
我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新规落地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30日]
我市出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兜底及非医疗费用专项救助实施方案》,旨在通过建立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兜底及非医疗费用专项救助基金,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在通过现行新农合基本医疗、大病保 险、民政医疗救助等报销后,未能报销的医疗费用及相关非医疗费用,由专项救助基金予以救助,切实减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州级统筹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30日]
全州范围内统一实行门诊统筹补偿+住院统筹补偿+重大疾病保障+大病保险相结合的补偿模式。新农合统筹基金对每个参合患者普通门诊和普通住院医药费用年累计最高补偿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2017年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9日]
狠抓健康扶贫。继续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确保农村群众不因病致贫、返贫。做好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大病保险资金、计生医疗扶助资金、民政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预算保障。
贵州八举措推进健康扶贫工程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8日]
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对于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进健康中国建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实现到2020年让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贵州省将做好以下八项重点工作任务——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3日]
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重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30日]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统筹地区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促进应保尽保,不得重复参保。2016年底前统一覆盖范围。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30日]
各地要按照群众自愿的原则,选择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常见病作为突破口开展基层首诊,逐步扩大病种范围。对于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到2017年,居民2周患病首选基层医疗机构的比例达到70%以上,城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40%以上。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30日]
经转诊参保患者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年度累计起付线政策,每人年度累计起付线1500元;参保患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间双向转诊,只收一次起付线,上转患者只需要补足高级别医院起付线,下转患者不再收取起付线;省级规定的24种重大疾病在辖区内无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可直接到相关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救治,不需转诊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5日]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封顶线8万元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起付线至1.5万元(含1.5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0%;1.5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8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