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4日]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虽无本市常住户籍但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符合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31日]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以下人员: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即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者); 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黔南州十类特殊群体将获重特大疾病救助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7日]
救助标准是: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就医产生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先按基本住院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对超过年度基本住院救助封顶线3.5万元且尚未实施救助的部分,救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但最高救助比例不超过100%。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0日]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0日]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 1 年以上的以下十类人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 12个月总收入 50%以上的)。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0日]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等因素,按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4-6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年救助资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9000元。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9日]
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当地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以下人员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9日]
对患重特大疾病、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支出突增,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职工,着重将其纳入医保、临时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保障。对因病致困的职工,将其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医疗互助保障。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8日]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最高限额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1000—10000元救助。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7日]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