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参合人员大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自付部分扣除不予支付项目,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纳入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不高于安顺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当前我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6000元,根据自付费用高低分段确定赔付比例,自付费用越高赔付比例越高,赔付金额等于各段赔付的合计。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报销比例的通知
-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90%,个人自付由20%调整为1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80%,个人自付由30%调整为2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65%,个人自付由40%调整为35%。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2日]
-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含门诊转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设置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普通住院的,支付的起付金额逐次递减,最低不超过起付标准的50%。持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承担一次住院起付金额。起付标准的金额根据医院的级别、类别确定。 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5日]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对象是具有贵州省黔东南州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对符合条件的一级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80元标准发放护理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年500元托养补助。以上补贴和补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3日]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参合农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起付线标准,对其中的合规费用分段按比例报销。2016年起付线:8000元。对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算时实行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和大病保险报销“一站式”结报。非即时结报的医疗机构,到新农合经办部门“一站式”办理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和大病保险报销。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