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5日 来源:遵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4208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居民在不同收费等级的定点医院住院,需自付不同数额的起付标准金:省内各级医院起付标准不变;省外的省级(三级)医院1500元、市级医院400元、县级医院300元、乡(镇)级卫生院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50元。
二、提高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乡镇、社区级医院报销比例为85%;县级医院报销比例为80%;市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省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转往统筹区域外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医疗机构等级相应降低报销比例的10%。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8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12个月,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14万元。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病种、定额、认定标准统一按《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报销比例为50%。
五、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按贵州省《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统一实行甲类、乙类分类,其中乙类项目个人首先自付10%,剩余90%纳入统筹报销。
六、《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黔价费〔2003〕127号)文件规定可另外收取费用的植入人体和各种介入治疗所需的贵重材料、器具(如起博器、支架、导管、导丝、补片、钢板、钢钉等)和药品,实行限价管理,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未列入限价管理范畴的贵重材料、器具和药品,参保病人需要使用进口的,须个人先自付40%,其余60%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七、各类大专院校大学生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补助,每人每年30元,其他人员不享受。
八、取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增加3%,连续缴费满10年的报销比例增加10%,连续缴费满20年的报销比例增加20%”的规定,连续缴费年限不再与住院报销比例挂钩。
九、参保居民住院时,必须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IC卡)刷卡住院、结算。
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保障范围、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实行属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行文)。
十一、中央、省、市财政针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按规定直接划拨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由各县(市、区)财政匹配的补助资金,要按照规定,按时、足额划拨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十二、各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人群(残疾人、低保户、“三无”人员)减免的个人缴费,各县(市、区)财政需及时足额补助到位,划拨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十三、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