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7日]
特困人员供养,提供疾病治疗;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因医疗自负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等。救助方式包括: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6日]
对复员退伍军人因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临时困难的,以及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因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导致生活困难的,优先给予临时救助。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对复员退伍军人减免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输液费、检查费、手术费、床位费等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铜仁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5日]
可获得医疗救助的人员包括: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前12个月家庭总收入的50%以上且因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等。重特大疾病病种范围: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等。医疗救助对象按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然较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不同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黔东南州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1日]
对象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包括城乡低收入家庭中患有特殊病种的成员、1-2级持证残疾人、60岁以上老人);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超过该家庭上年度总收入50%的城乡居民家庭重病患者)等。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0日]
大病补充保险:参合群众因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经新农合政策补偿后,当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达到6000元以上的,对超出部分按50%再补偿。参合群众年度内因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当次医疗总费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80%比例补偿(不受诊疗和药品目录限制),封顶线40万元。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0日]
参保城乡居民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给予再次报销。起付标准以不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不设最高支付封顶线。根据自付费用高低分段确定赔付比例,按照超额累进方法分段计算赔付,自付费用越高赔付比例越高。
贵州省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1日]
参保(合)城乡居民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给予再次报销。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各市(州)确定。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随着筹资能力和水平逐年调整。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3日]
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领取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帮困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收入核查情况和解困期限,按照补差的原则,给予1-6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