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漳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5年新农合工作的通知
漳卫新农合〔2015〕11号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9日]
各县(市、区)在制定补偿方案时,要根据上年度基金使用情况合理安排资金,原则上今年新增的资金主要用于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大病保险(大病补充补偿)的保障。资金分配原则上按普通住院基金人均320~430元、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人均15~45 元、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人均15~55元、大病保险(大病补充补偿)基金人均43元左右(含历年结余)进行安排。
关于做好2015年新农合工作的通知
闽卫基层〔2015〕78号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6日]
各地在制定补偿方案时,要根据上年度基金使用情况合理安排资金,原则上今年新增的资金主要用于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大病保险(大病补充补偿)的保障。资金分配原则上按普通住院基金人均320~430元、大病保险(大病补充补偿)基金人均15~45元(含历年结余)、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人均15~45元、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人均15~55元进行安排。
泉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5年泉州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泉卫计综〔2015〕92号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4日]
全面推进重大疾病保障工作,推进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以及经办新农合补偿业务。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实行差别化的支付政策。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健全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工作机制。支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
关于切实做好失独家庭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泉卫综〔2015〕56号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5日]
提供市域内医疗专家免费会诊服务。失独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期间,视病情需要可享受市域内医疗专家免费会诊服务。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卫基层〔2015〕26号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6日]
符合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病种范围的参合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或定额结算。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龙岩市第一医院列为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先心病)救治定点医院的批复
闽卫基层函〔2015〕98号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6日]
经组织临床专家现场评估,龙岩市第一医院在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及麻醉、重症监护和信息系统等支撑配套条件等方面,符合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定点救治医院的要求,具备开展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临床治疗的能力。经研究,同意龙岩市第一医院列为我省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先心病)救治定点医院。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5年福建省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闽卫综〔2015〕18号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0日]
全面推进重大疾病保障工作,推进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以及经办新农合补偿业务。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健全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工作机制。支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
泉州市卫生计生委泉州市财政局关于下发《泉州市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方案》的通知
泉卫基妇〔2015〕25号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2日]
为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切实缓解参合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新农合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卫农社[2014]2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3]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三明市卫生局 三明市财政 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疾病应急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卫〔2014〕178号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5日]
先由责任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交强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医疗救助基金和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其中,符合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的,可等红十字部门支付后再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厦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卫医政〔2014〕423号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0日]
符合上述范围、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