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卫办〔2016〕23号 - 9、配合牵头单位,围绕实施健康扶贫,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制度等扶贫政策、扶贫成效、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等信息公开力度。(牵头处室:财务处、基卫处、新农合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9日]
- 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业务交接工作的通知
莆合医〔2016〕2号 -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新农合日常业务包括:(1)新农合个人新参保登记;(2)新农合个人参保信息变更;(3)新农合续保缴费确认;(4)新农合参保关系转入;(5)新农合参保关系转出;(6)新农合门诊特殊病种申报;(7)新农合10类特大病种申报;(8)新农合重大疾病申报;(9)社保卡激活;(10)新生儿、百岁老人登记;(11)市外医疗费用报销。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3日]
- 关于做好2016年新农合工作的通知
漳卫新农合〔2016〕9号 - 各县(市、区)在制定补偿方案时,要根据上年度基金使用情况合理安排资金,原则上今年新增的资金主要用于普通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和大病保险(大病补充补偿)的保障。资金分配原则上按普通住院基金人均 425元、大病保险(大病补充补偿)基金人均不低于35元(含历年结余)、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人均35元、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人均45元左右进行安排。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5日]
- 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泉卫计基妇〔2016〕94号 - 不断提高医疗救助对象医疗保障和服务能力,加强医疗救助政策与基本医保政策的衔接,实现医疗救助对象医疗保险报销和民政救助“一站式”服务。落实“简化程序、便民利民,先保险、后救助”,与新农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6日]
- 关于印发泉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泉卫计医〔2016〕89号 - 符合上述救助对象范围、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医疗救助基金和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