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3日 来源:莆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浏览次数:4213
莆合医〔2016〕2号
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业务
交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新农合管理中心、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
根据《关于做好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及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莆卫基层(2016)35号)精神,新农合经办服务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移交给莆田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经办,为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移交。
2016年7月1日新农合窗口日常业务正式移交给莆田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经办。莆田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分别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县(区、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受理全市参合人员新农合日常业务,城厢区、荔城区行政服务窗口合并统一设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新农合日常业务包括:(1)新农合个人新参保登记;(2)新农合个人参保信息变更;(3)新农合续保缴费确认;(4)新农合参保关系转入;(5)新农合参保关系转出;(6)新农合门诊特殊病种申报;(7)新农合10类特大病种申报;(8)新农合重大疾病申报;(9)社保卡激活;(10)新生儿、百岁老人登记;(11)市外医疗费用报销。
二、定点医疗机构派驻专管员。
为了做好现场报销、资料传递、政策咨询等衔接服务工作,市服务中心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详见附件)派驻专管员,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向派驻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办公桌椅等基本设施。各县(区、管委会)要组织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务必要在6月27日前签订完成,确保派驻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莆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驻点医疗机构名单
莆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