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卫生和计划生育扶贫工作的通知
闽卫财〔2014〕125号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2日]
(一)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继续稳定参合率,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财政补助标准,到2015年,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全面推进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加快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卫基层函〔 2014 〕523号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7日]
各试点县(市)在实施过程中,应注重与原有政策的衔接,逐步将我省已开展的农村儿童白血病等22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病种,纳入按病种付费实施范围,推进单病种付费管理。同时,新农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实施过程管理,注重与定点医院沟通协调,了解掌握、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支付方式改革健康发展。
关于开展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7日]
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新农合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卫农社﹝2014﹞23号)精神,结合上年度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商业保险运行情况,提出2014年南平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方案如下。
苯丙酮尿症纳入我市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31日]
2014年我市将儿童苯丙酮尿症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使重大疾病保障病种由之前的21类增加到22类,并确定宁德市妇幼保健所为苯丙酮尿症定点救治医院,负责我市苯丙酮尿症患者的临床治疗工作。
三明市卫生局关于同意将戈谢病纳入我市城乡居民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函
明卫函〔2014〕209号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1日]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闽卫信基卫交函〔2014〕131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将戈谢病治疗所需药品纳入我市城乡居民报销范围,同时将该病种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补偿,补偿比例80%,年封顶10万元。
2013年三明市卫生工作总结
明卫函〔2014〕69号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7日]
从2013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新农合市级统筹。将我市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躲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等8类疾病实行定额补偿;扩大了12类疾病,列入重大疾病保障;在全市23家县级以上医院开展单病种付费结算工作,进一步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贯彻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人口〔2014〕43号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5日]
自2014年起,对凡符合闽卫家庭〔2014〕6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1800元的奖励扶助金,其中的低保家庭每人每年发放30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关于将苯丙酮尿症纳入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通知
闽卫基层〔2014〕83号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1日]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办发〔2014〕4号)和《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新农合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卫农社〔2014〕2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苯丙酮尿症纳入我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闽卫妇幼 〔2014〕39号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3日]
逐步将产前筛查诊断、确诊的苯丙酮尿症和听力障碍患儿治疗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稳步提高报销比例。继续将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逐步提高出生缺陷患儿的医疗保障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患儿通过医疗救助再予以补助。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部分县级医院血透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卫农社〔2014〕41号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1日]
为提高县级医疗机构终末期肾病患者临床救治能力,经研究,从2013年省级超收财力中安排部分资金,通过重点加强部分县级医院肾内科、血液透析室建设,促进新农合大病保障政策的落实,进一步满足群众就近就医需求。现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