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三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三明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明卫〔2016〕24号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6日]
做好政策衔接,按政策规定兑现各类奖励优惠政策。加大对计生困难家庭特别是计生特殊家庭帮扶力度,落实计生特殊家庭救助帮扶意见,妥善解决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全面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组织实施新家庭计划、家庭科学育儿、青少年健康发展、养老照料试点项目,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全方位服务,提高发展能力。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福州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榕卫〔2016〕1号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1日]
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16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550元/人,其中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30元/人。落实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计生家庭由政府资助参合政策,完善外出务工人员、农村空巢老人、驻地武警官兵等特殊群体的参合管理,全市参合率继续保持在98%以上。
莆田市卫生计生委 莆田市人社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莆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莆卫基层[2016] 39 号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3日]
对于参合人员当年度内,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补偿后超过2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成年人按照80%予以补偿,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90%予以补偿,每人最高赔付限额累计为33万元。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福建省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闽卫综〔2016〕9号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7日]
2016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30元,其中政府补助标准不低于410元。调整完善补偿方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0%左右;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水平不低于30元。
泉州市卫生计生委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下发《泉州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方案》的通知
泉卫计基妇〔2016〕17号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6日]
为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切实缓解参合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新农合工作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莆卫基层〔2015〕235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9日]
将农业部门认定的参合扶贫对象纳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范围,由城乡居民基金按照每人每年10元给予购买,对于扶贫对象当年度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普通住院、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补助后,剩余范围内费用自付超过8000元的部分,按照100%比予以补偿,年度封顶15万元。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中小城市和城镇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卫基层〔2015〕148号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6日]
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居住地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完善以基本医保为主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大病保障水平,进一步缓解群众就医压力。
宁德市卫计委转发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将泉州市第一医院等医院列为新农合重大疾病(慢性髓细胞白血病和血友病)救治定点医院的批复的通知
宁卫函〔2015〕147号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2日]
现将《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将泉州市第一医院等医院列为新农合重大疾病(慢性髓细胞白血病和血友病)救治定点医院的批复》(闽卫基层函〔2015〕4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三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患者第三次精准补偿
明医改办〔2015〕20号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5日]
第三次精准补偿对象为当年度医疗总费用超过10万元且个人实际负担超过30%。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将泉州市第一医院等医院列为新农合重大疾病(慢性髓细胞白血病和血友病)救治定点医院的批复
闽卫基层函〔2015〕450号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09日]
经研究,同意将泉州市第一医院、解放军第一七五医院、龙岩市第二医院、解放军第一八〇医院列为我省新农合重大疾病(慢性髓细胞白血病)救治定点医院,泉州市第一医院、解放军第一七五医院、龙岩市第二医院、莆田学院附属医院列为我省新农合重大疾病(血友病)救治定点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