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5日 来源:中国·三明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浏览次数:4546
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规范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更好地发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根据《福建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闽政办〔2013〕68号)和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卫财〔2013〕108号)精神,现就我市基金经办机构、基金支付范围和对象、基金支付流程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基金经办机构:市财政部门在现有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为基金经办机构。
二、基金支付范围和对象:实施疾病应急救助的医疗机构包括所有纳入“120”急救网络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门诊、急诊(包括120转运等)发现急危重症患者需要抢救的,按照首诊负责制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对患者进行抢救,救治程序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各疾病诊疗常规进行。
(一)救助对象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包括:
1.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无”病人、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患者。“三无”病人,指无身份证明(姓名和居住地),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经费的病人;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
2. 城乡居民因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从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包括: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或突发重度疾病。
(二)救助对象身份审核认定
1. 医疗机构接诊患者后,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对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证件有异议的患者,医疗机构应联系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核查结束后,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患者身份书面核查说明。对于低收入患者,医疗机构应要求其提供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2.医疗保障基金管理部门部门负责审核病人是否为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病人是否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否有负担能力;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审核病人是否为重度残疾人。
(三)基金支付的费用范围
按照稳妥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基金用于支付上述救助对象下列急救医疗费用。包括:
1. 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 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交强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医疗救助基金和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其中,符合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的,可等红十字部门支付后再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基金给予补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等不符合救助范围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基金支付流程
(一)申请。对于属于救助对象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及时填报《三明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医疗机构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向医疗保障基金管理部门提交基金补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三明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1)(详见附件)。
2. 患者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患者身份核查说明。
3. 低收入家庭患者需提供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4. 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
5. 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6. 门诊病人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长短医嘱以及出院小结的复印件。
7. 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
(二)审核。市、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并填报《三明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2)(详见附件)。市、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部门汇总上述资料后分送同级民政、残联、红十字会、交警等部门。民政、残联、红十字会、交警根据各自的审核职责,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三明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中盖章后返还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部门。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下发后至2014年7月30前发生的。符合疾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要从11月5日起开始基金申请,并在12月5日前完成申请;2014年8月至11月底发生的,要在12月1日起开始基金申请,并在12月20日前完成申请。医疗机构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按照相应时段未发生该项费用处理。市、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提出的基金支付申请要及时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予以支付核销。
自2015年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执行每年两次的核销制度,每年度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12月至当年5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
(三)审批。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部门汇总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
(四)拨付。基金采用“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拨付方式。
1.市财政部门对经常承担应急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垫资负担。
2.市财政部门在每季度对基金申请进行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
3. 市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对基金上年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结算。
四、基金监管
(一)医疗机构应做好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卫生部门应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接受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后,立即开放绿色通道实施紧急救助,并在院内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对疾病应急救助情况进行公示。
(二)加强内部督查。为确保基金安全有效,成立由市卫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每年年底通过普查和重点抽查结合的方式,对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于第一季度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三)委托中介组织进行专项审计。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每年度应委托中介组织对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审计机关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附件:三明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
表(1)、(2)
三明市卫生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11月12日
附件
三明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1)
医疗机构(盖章):
患者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民族 | 身份证号 | |||||
常住地址 | ||||||
联系电话 | 单位名称 | |||||
病种 | 门诊时间 | |||||
入院时间 | 出院时间 | |||||
医药费用总额 | 其中:欠费金额 | |||||
已支付的费用 | 责任人: 元; 生育保险:元; 工伤保险: 元; 基本医疗保险: 元; 商业医疗保险: 元; 交强险: 元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 元;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基金:元; 医疗救助基金:元; 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元; 公共卫生经费:元; 自费:元。 | |||||
注:以上病人信息请医疗机构尽力调查并填写,如确实无法获取,请注明。 | ||||||
申请人伤病情况说明(请详细描述造成伤病的时间、地点、原由及经过等) | ||||||
本人阅读并知晓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并郑重承诺:本人情况属于基金救助的对象及范围。如有弄虚作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病人签名(手印): | ||||||
三明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2)
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 审核意见 | 医疗机构报送资料: □《三明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1)(详见附件) □患者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患者身份核查说明 □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 □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门诊病人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长短医嘱以及出院小结的复印件 □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 □低收入家庭患者提供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以上资料齐全。 (盖章) 年月日 |
民政部门 意见 | 患者身份确认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盖章) 年月日 |
残疾人 联合会意见 | 患者身份确认为:□重度残疾人 (盖章) 年月日 |
医疗保障基金管理部门意见 | 患者社会医疗保险类型:□城镇职工医保 □城乡居民医保 (盖章) 年月日 |
财政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注:在□内符合打“√”,不符合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