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关于印发自治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
- 基金使用范围: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不符合上述渠道支付条件,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8日]
-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配合分级诊疗制度有关政策的通知
- 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急危重症患者、急诊患者、术后复诊患者以及精神病、恶性肿瘤、重大传染病、急性感染性疾病患者、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65岁以上老年人、居住地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分离等情况可就近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直接就诊(双向转诊具体医学标准按照卫生部门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8日]
- 关于转发《关于2016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关于转发《关于2016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8日]
- 贵州:11类医疗救助保障对象转诊住院 不设起付线
- 明确住院费用补偿比例提高,11类医疗救助保障对象,经转诊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线。同时,将假肢、助听器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新农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继续稳定在20万元(不含大病保险补偿),门诊、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稳定在65%左右,其中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4种重大疾病实际补偿比应达到贵州省限定费用的80%左右。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8日]
-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 包括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缴费标准及享受待遇,我市职工和居民普通病门诊统筹和特殊慢性病门诊、重大疾病门诊能享受哪些待遇等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