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市政府关于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宁政规字〔2016〕6号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5日]
落实贫困家庭未成年人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医保范围内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省、市、区未成年人大病慈善救助资金分别按规定比例资助,其中对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的资助比例为2∶5.5∶2.5,其它区为2∶4∶4。
致贺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公开信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5日]
大病的定义并不仅限于癌症、肿瘤、肾功能不全等特定的重大疾病,年内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都属于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准确定义是:参保人在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年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7000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赔付比例和超额累进制计算大病保险补偿。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5日]
对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由政府全额出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实行倾斜;对贫困人口大病实行分类救治和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制度;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救助、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贫困户,再进行临时救助和补助。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宁政〔2016〕3号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4日]
1.加快完善社会保险体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加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各类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衔接,健全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五项制度,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荆门市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4日]
对新农合大病保险执行起始时间、参保人员、保障范围、筹资标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以及不予支付范围等作出解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0日]
为认定的特困人员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6〕1号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6日]
未享受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待遇,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等费用支出过大,致使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水平的家庭和个人,可申请临时救助。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6〕3号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6日]
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老职工、孤儿、边缘困难人员和特困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6〕2号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6日]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全部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负担部分,医保个人账户用完后,由区政府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助:本年度在2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区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补助90%;2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区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补助95%。
关于印发
《哈密地区恶性肿瘤患者住院免费诊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6日]
恶性肿瘤患者在地区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恶性肿瘤及恶性肿瘤相关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各类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后,需个人承担的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专项资金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