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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2016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滨人社字[2016] 17 号 



关于转发《关于2016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办公室、财政局,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

现将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2016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定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数。各县区要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结束后尽快核定参保缴费人数,并向保险公司提供参保人员名单。

二、    按时完成资金划拨。各县区要根据核定的居民参保人数,按照52元的筹资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将大病保险资金的80%拨付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指定账户。

三、    督导保险公司抓紧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导保险公司积极与医疗机构对接,确保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鲁人社字[2016]44号(2016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的通知)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滨州市财政局

 

2016年2月18日


 附件:
  鲁人社字[2016]44号(2016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