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8日]
 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全市统一制定大病保险政策方案,各县(区)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具体负责当地大病保险工作。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8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的起付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农村居民:参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具体标准由当地设区市政府确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合人,起付标准下降50%。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7日]
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对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再次补偿。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6日]
提高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取消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给予报销。  
宁德市卫生局 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民政局关于扩大宁德市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
宁卫农卫〔2013〕4号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6日]
根据福建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扩大福建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闽卫农社〔2013〕57号)和《关于将唇腭裂、尿道下裂纳入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闽卫农社〔2013〕67号),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我市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人社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社厅进一步提高并规范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项目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6日]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或门诊使用全血、血浆、血小板、悬浮红细胞、洗涤红细胞、冷沉淀、Rh阴性血等成分血时,维持原标准不变,在职职工个人先自付10%、退休人员个人先自付5%,再按住院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关于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 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住院治疗的伙食
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有关费用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1日]
:伙食补助,按自然(日历)天数给予补助,标准为每天18元;交通费,火车为硬卧车、轮船为三等舱、汽车为据实报销;住宿费限额凭据报销,按省会(含计划单列市)所在地100元、地州市所在地80元、县城所在地60元的标准给予报销。
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的法律法规条文摘编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1日]
《宪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门诊慢性病补助病种增加至14种 冠心病 癫痫等在列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1日]
将癫痫、帕金森式综合症、慢性肾炎3种常见慢性病纳入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政策范围,以进一步缓解医疗保险参保群众的看病负担。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固原市统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9日]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根据自治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拟定,2013年起付标准为6000元,以后年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线。具体报销比例见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