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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社厅进一步提高并规范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项目有关文件的通知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进一步提高并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

待遇项目有关文件的通知

 

 


(普人社发〔2013〕217号  2013年9月16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按《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并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项目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153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完成医改目标任务,现就提高和规范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项目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血液制品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水平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或门诊使用全血、血浆、血小板、悬浮红细胞、洗涤红细胞、冷沉淀、Rh阴性血等成分血时,维持原标准不变,在职职工个人先自付10%、退休人员个人先自付5%,再按住院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二、规范床位费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的支付维持原标准不变,但必须进一步规范特殊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特殊病房床位是指云南省诊疗项目中的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监护病房床位费、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特殊病房床位费的支付标准严格执行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规定,对未达特殊病房床位费准入条件发生的特殊病床位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规范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的使用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按照医保药品全省统一对应、维护,供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的报销比例。鉴于此类药品的特殊性,各县(区)在结算考核时,放射性同位素类药品的使用不纳入药品占比考核。

  四、部分自费项目调整为自付项目

  为确保参保人员能按规定享受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或救助,切实减轻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以下费用全部调整归并为个人自付项目。

  (一)特殊病房床位费、抢救用药、医用材料等项目的先自付部分或特殊挂钩部分;

  (二)普通病房床位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部分。

  五、本通知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