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发〔2013〕60号)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30日]
2013年,荆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体分段报销比例为:个人自付费用在8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的部分,报销50%;30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的部分报销60%;5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70%。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30日]
《攀枝花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9日]
经城镇医保报销或新农合补偿后的自付费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3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10000元以上的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最高限额为6000元。
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扬人社[2013]380号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9日]
大病医疗救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大病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2%、三级医院14%、转外医院15%。
漯河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8日]
漯河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
本溪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7日]
本溪市城镇参保居民就诊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对个人自付金额13500元以上部分按50%赔付,暂不设封顶线。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3〕213号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7日]
(七)实施医疗救助。将特殊家庭纳入城乡医疗第一类救助对象,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各区政府给予全额资助。纳入医疗救助的特殊家庭人员按《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和《厦门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7日]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资建立专门基金,对在内江境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接受医疗机构紧急救治后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予以补助的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政办发〔2013〕146号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6日]
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参考,目前暂定为17000元。分段支付比例为:超过17000元至50000元之间,补偿50%;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补偿60%;超过100000元,补偿70%。以后,根据大病保险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和城乡居民收入变动情况逐步调整起付标准、分段支付比例。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6日]
按照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创新机制”的原则,在城乡统筹、市级统筹的制度框架下,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在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费用的情况下,主要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