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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

城市医疗救助程序

1、申报条件:具有我市非农业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享受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特困人员; 
  (二)享受我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救济的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人员。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超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下的人员(仅限重大疾病救助)。 
2、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个人申请表、救助金审批表(加盖公章)。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患者户口簿和身份证,如不是户主本人患病,需户主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复印件。 
  (3)、医院诊断证明原件、患者出院结算单、每日费用清单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4)、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医院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患规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一般疾病,个人无力负担昂贵的医疗费用,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根据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申请医疗救助。  
  (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和调查,并将救助对象的人员名单、申请救助金额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之后,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所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县区民政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为了便于城市低保对象就近看病和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人户分离的城市低保对象应将户口迁入定居地,并及时办理低保对象迁移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户口迁移的,暂不受理医疗救助。

 

农村医疗救助程序

1、申报条件:享受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特困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特困优抚对象。 
2、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个人申请表、救助金审批表(加盖公章)。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患者户口簿和身份证,如不是户主本人患病,需户主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复印件。 
  (3)、医院诊断证明原件、患者出院结算单、每日费用清单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4)、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证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出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审批程序:救助对象患方案规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一般疾病,个人无力负担昂贵的医疗费用,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根据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申请医疗救助。  
  (一)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和调查,并将救助对象的人员名单、规定救助金额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之后,上报乡镇民政所审核。 
  (二)乡镇民政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县区民政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保户医疗救助申报程序

1、申报条件:享受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个人申请表、救助金审批表(加盖公章)。 
  (2)、农村五保保障金领取证、患者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复印件。 
  (3)、医院诊断证明原件、患者出院结算单、每日费用清单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4)、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证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出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审批程序:救助对象患方案规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一般疾病,个人无力负担昂贵的医疗费用,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根据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申请医疗救助。  
  (一)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和调查,并将救助对象的人员名单、规定救助金额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之后,上报乡镇民政所审核。 
  (二)乡镇民政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县区民政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