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广州市民政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在按规定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乙类先自付(部分项目先自付)费用、超过年度社会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比例为100%。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7日]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开展医疗保险“暖流行动”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4]3号 - 做好大重病患者年度费用报销工作。各地应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做好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工作,减轻大重病患者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已开展城乡大病保险试点的地区要按相关政策做好大病费用报销工作。要积极落实特药待遇,对符合特药待遇条件的参保患者及时核发待遇证,对参保患者垫付的符合特药报销规定的费用,及时按照要求进行结算。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7日]
- 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和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参保人个人年度累计自付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起赔标准后,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赔标准原则上应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相当,不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赔标准为1万元。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6日]
- 办理城乡医疗救助
- 办理城乡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6日]
- 关于印发《珠海市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关于印发《珠海市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