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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

根据我市新修订的《城镇居民补充医疗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调整为: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全年在5万元(含)以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负担在1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比例由40%提高到45%;单次或累计发生住院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