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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新生儿、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中专(含技校、职高)、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青少年;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征地农转非人员。

2.在城镇有固定住房且已定居在城镇的人员;

3.因亲属在城镇经商务工而随亲属在城镇生活的在校学生;

4.12个重点集镇、在城镇规划区内定居的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参保;

5.城镇户籍因家庭困难而无力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参保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而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

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政府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在校学生(含大学生,下同)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青少年个人缴费60元、政府补助420元;18岁以上居民个人缴费280元、政府补助420元。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25元/人/年,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60元/人/年,政府补助金额由各县(市、区)确定。

三、住院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答:我市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经批准转外地医院1400元。2016年,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年。

住院费报销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院90%(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95%)、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0%、经批准转外地医院60%。

四、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和报销标准是多少?

答: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范围与城镇职工享受范围相同。报销标准为:甲类特殊疾病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规定报销,全年个人负担一次二级医院起付金标准;乙类特殊疾病按50%比例报销,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和慢性活动性乙肝抗病毒治疗患者每月支付限额200元,其他病种每月支付限额100元。丙类特殊疾病按50%比例报销,每月支付限额为30元;丁类特殊疾病按50%比例报销,报销限额为2万元。

五、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新农合的参合人员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主要在参合(保)人享受新农合、居民医保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其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

答: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列支,参保个人不需缴纳费用。2016年筹资标准为城镇居民24元/人·年,农村居民17元/人·年。筹资标准将根据我市医疗费用合理增长、医保政策调整和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水平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在一个保单年度内单次或累计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减去新农合补偿金额和城镇居民医保报销金额后,个人负担金额达到10000元以上,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比例是多少?

答:我市大病保险的赔付比例为:20000元以内按55%赔付,20001至100000元按65%赔付,100000元以上按85%赔付。具体赔付金额按比例分段计算,不设封顶金额。以后将根据大病保险的赔付情况,在确保收支平衡的条件下,逐步提高赔付比例。

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如何结算?

答:参保人员在德阳市境内住院出院时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同步即时结算;市境外住院出院后通过经办机构网点实现与居民医保同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