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4日 来源:甘孜州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1941
甘医保发〔2020〕14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乙类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川医保发[2019]3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谈判药品的支付政策按《关于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支付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甘医保[2019]54号)执行。
二、国家谈判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按《关于 36 种国家谈判药品和2017 版《国家药品目录》部分高值药品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医保〔2018〕4 号)执行。
三、国家医保药品谈判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谈判药品的落地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待遇不降低。
附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乙类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甘孜州医疗保障局 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