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首先用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1日]
- 银川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 参保居民患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重大疾病,在大病保险规定的分段支付比例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1日]
- 北海市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 门诊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慢性病病种包括各种恶性肿瘤等26种,主要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农合规定。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北海市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对象认定表》。所交材料具体见正文。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1日]
- 新余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调整意见
- 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注射液、注射用曲妥珠单抗、注射用雷替曲塞等五种特殊药品纳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执行省厅统一规定的结算价格,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70%,支付时间按赣人社字〔2014〕116号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1日]
- 关于印发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
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门为了规范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会计核算,对之前的两项会计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以方便统一化管理。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