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3]108号 - 2013年,在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和宿迁市开展市级统筹下的大病保险试点,其他省辖市至少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试点。用1-2年的时间在全省普遍建立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经办、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协同互补、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实行动态调整的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覆盖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9日]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谈判机制将部分特殊药品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3〕72号 - 特药的谈判范围。在治疗重大(罕见)疾病中,对临床必须、疗效确切、价格昂贵,不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之内的药品,如抗肿瘤分子靶向药、孤儿药等,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药谈判范围。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7日]
- 关于做好2013年度市区非就业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苏社基[2013]2号 - 为做好2013年度市区(包括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下同)内非就业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8日]
- 关于《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
苏人保规[2013]1号 - 根据《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苏府规字〔2012〕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纪要(〔2012〕17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负担,现结合苏州市区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7日]
- 我市出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
- 《通知》明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患重特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