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关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购买商业保险的操作办法
- 商业保险产品应符合提高补助力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错位发展的原则,重点保障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自费药品费用以及住院补贴等,并经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报备或报批)。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9日]
- 关于将特殊药品国产甲磺酸伊马替尼片(胶囊)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人社医[2015]10号 -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特药待遇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已享受特药待遇的,不享受该特药的城镇职工自费补充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8日]
-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连人社发〔2016〕1号 - 市区城镇一般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80元,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00元。具有我市市区户籍,且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居民、持有《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60元标准不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由市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5日]
- 关于统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人社〔2015〕169号 - 统一退休(职)人员个人账户最低划入标准。70周岁及以下退休(职)人员个人账户最低划入标准为100元/月(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下同)。统一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8万元,超过部分由大病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9日]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5〕420号 -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江苏省提出以下要求:扩大大病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大病保险公平质量;落实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稳定大病保险资金来源;注重困难群体保障需求,发挥大病保险解困功能;加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衔接,提高综合保障水平;严格大病保险运营监管,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