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购买商业保险的操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9日]
商业保险产品应符合提高补助力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错位发展的原则,重点保障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自费药品费用以及住院补贴等,并经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报备或报批)。
关于将特殊药品国产甲磺酸伊马替尼片(胶囊)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人社医[2015]10号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8日]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特药待遇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已享受特药待遇的,不享受该特药的城镇职工自费补充保险待遇。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连人社发〔2016〕1号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5日]
市区城镇一般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80元,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00元。具有我市市区户籍,且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居民、持有《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60元标准不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由市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关于统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人社〔2015〕169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9日]
统一退休(职)人员个人账户最低划入标准。70周岁及以下退休(职)人员个人账户最低划入标准为100元/月(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下同)。统一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8万元,超过部分由大病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5〕420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6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江苏省提出以下要求:扩大大病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大病保险公平质量;落实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稳定大病保险资金来源;注重困难群体保障需求,发挥大病保险解困功能;加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衔接,提高综合保障水平;严格大病保险运营监管,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关于南通市医疗保险对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病种和部分日间手术试行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5〕15号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7日]
享受住院和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按病种收付费待遇的个人负担费用不再纳入大病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自费补充保险保障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社会医疗统筹、大额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分段累计、支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按该病种的医保支付比例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分段累计、支付。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5〕14号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9日]
2016年市本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老年居民和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000元、学生未成年人每人每年650元。其中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中均分别含10元和40元的大病保险基金。市本级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万元。
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徐人社发〔2015〕252号)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5日]
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在原规定用途(支付本人住院、门诊、药店购药、家庭病床等个人自付部分中属于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缴纳本人大病医疗救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健康体检、预防接种等费用,支付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所有准字号药品,办理职工医保专属健身卡)的基础上扩大。
关于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
连人社发〔2015〕278号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9日]
统筹地区要综合考虑三年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住院费用结算情况,结合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安排,在按当年统筹基金筹集总额的5%提取风险调剂金和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左右预留考核调剂金的基础上,扣除异地就医、大病保险、门诊统筹等费用,综合考虑各类支出风险因素,合理确定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总控指标。
关于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苏人社发[2015]230号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3日]
积极推进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总结推广病种分值付费,大力推行住院、门诊大病按病种付费,有条件的地区,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力争达到10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