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开展医疗保险“暖流行动”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4]3号 - 做好大重病患者年度费用报销工作。各地应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做好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工作,减轻大重病患者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已开展城乡大病保险试点的地区要按相关政策做好大病费用报销工作。要积极落实特药待遇,对符合特药待遇条件的参保患者及时核发待遇证,对参保患者垫付的符合特药报销规定的费用,及时按照要求进行结算。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7日]
- 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扬人社[2013]398号 -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保监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效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2日]
- 关于执行江苏省城镇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实施方案及经办操作规程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3]23号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按75%报支比例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70%报支比例支付,离休医疗统筹由离休医疗统筹资金按80%的报支比例支付,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由二乙筹集资金按75%的报支比例支付。参保患者在住院期间可以同时享受门诊特药专项待遇。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0日]
- 市人社局关于明确2013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充项目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3〕312号 - 补充项目起付标准为2.5万元,其中包括基本项目起付标准以下未补偿的合规费用;补偿比例为50%,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5万元。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3日]
-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 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2013年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万元。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合规费用,其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低于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资金按50%支付;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支付。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