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开展医疗保险“暖流行动”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4]3号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7日]
做好大重病患者年度费用报销工作。各地应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做好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工作,减轻大重病患者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已开展城乡大病保险试点的地区要按相关政策做好大病费用报销工作。要积极落实特药待遇,对符合特药待遇条件的参保患者及时核发待遇证,对参保患者垫付的符合特药报销规定的费用,及时按照要求进行结算。
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扬人社[2013]398号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2日]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保监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效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关于执行江苏省城镇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实施方案及经办操作规程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3]23号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0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按75%报支比例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70%报支比例支付,离休医疗统筹由离休医疗统筹资金按80%的报支比例支付,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由二乙筹集资金按75%的报支比例支付。参保患者在住院期间可以同时享受门诊特药专项待遇。
市人社局关于明确2013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充项目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3〕312号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3日]
补充项目起付标准为2.5万元,其中包括基本项目起付标准以下未补偿的合规费用;补偿比例为50%,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5万元。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2日]
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2013年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万元。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合规费用,其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低于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资金按50%支付;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支付。
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2日]
一个统筹年度内,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提供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参保人员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除自费费用以外的医疗费用),以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起付标准, 2013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
关于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对乳腺癌、宫颈癌等4个病种试行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3]22号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1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社会医疗统筹、大病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分段累计、支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按该病种的医保支付比例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分段累计、支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按该病种的医保支付比例执行。
关于明确市本级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8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划拨,列入当年基金支出。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30元。 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通过政府招标形式合理确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补偿资金率、运行成本率、盈利率和亏损率,并在保险合同中具体明确。
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的通知
通人社医[2013]29号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0日]
建立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的激励机制,鼓励参保居民连续缴费、长期缴费。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且未报支过住院和大病门诊费用满5年及以上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现有规定基础上,每满1年提高1%,最多提高10%。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医疗保险特药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宁人社[2013]232号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6日]
曲妥珠单抗注射剂(赫赛汀)、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格列卫)、尼洛替尼胶囊(达希那)等3种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医保结算价的75%,并纳入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医保结算价的70%,并纳入门诊大病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