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对终末期肾病、原发性肺癌等7个病种试行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4]23号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30日]
享受按病种收付费待遇的个人负担费用不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关于调整2014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6日]
2014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40元,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基金)中划拨。
关于对市直参保职工实行2013年度大病二次补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5日]
当年住院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在1.5万元(含)以上到10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当年住院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自付费用的6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7日]
为确保我市大病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社厅大病保险示范点建设的要求和《关于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相关工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镇人社发[2014]97号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7日]
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年度内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合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镇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镇江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内的医疗费用。
关于做好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6日]
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每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期为200元,以后每一期为100元;建床期间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或大病救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分担,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2%、三级医院14%,每一结算年度内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万元。
关于调整2014年度淮安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3日]
2014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2700元,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4]166号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4日]
通知要求:一、进一步提高对大病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按市级统筹的要求建立大病保险制度;三、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机制;四、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管理;五、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营监管水平;六、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考核激励机制。
关于印发《2014年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镇人社办发〔2014〕26号)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6日]
全面实施医疗保险惠民工程。完善政府、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达到每人每年320元以上。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80%和70%以上。20种重大疾病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实际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医保结算价格的80%和70%。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落实特殊药品医保报销政策。
关于统一信息系统内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通人社规[2014]2号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0日]
参保人员在信息系统内统筹地区间流动就业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其在转出地办理取得的长期居外、转院、职工慢特病、居民大病、省内异地就医、家庭病床、民政救助等资格,必须按转入地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