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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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确定2015年度市本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5)180号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1日]
自2015年度起市本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3元,资金按原渠道筹集。  
关于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30日]
201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标准为210元,含大病医疗救助费10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需缴纳。
关于调整全市职工医保统筹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扬人社[2015]145号 扬财社[2015] 50号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5日]
全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调整为6万元,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至30万元。自新的医保结算年度起,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含在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救助个人缴费金额由3元/月调整为6元/月。
关于印发《扬州市区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人社[2015]144号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5日]
职工大病补充保险资金从统筹基金节余中暂按照每人每年48元的标准筹集,个人不缴费。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并实行累加补偿,报销起付标准暂定为1.5万元,不设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6万元报销55%,6万元-10万元报销60%,10万元-15万元报销65%,15万元以上报销70%。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重性精神病按人头付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人社发[2015]17号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3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精神,规范重性精神病的治疗管理,调动医疗卫生服务供方主动控制医疗费用积极性,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切实降低重性精神病患者的费用负担,提高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制定了《镇江市市区重性精神病按人头付费暂行办法》。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昕维)等特殊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宁人社[2015]25号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7日]
将国产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昕维)和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格尼可)特殊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医保结算价的75%,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大病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医保结算价的70%。
关于印发《2015年无锡市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锡社保发〔2015〕5号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9日]
继续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对重特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加强医保个人负担率的考核,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80%和70%以上。加强居民医保财政投入力度,适当提高筹资标准,为基金可持续健康运行提供资金保障。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2日]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均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筹集。2015年度参保人员个人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低保、特困、重残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昕维)等特殊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6日]
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昕维)、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格尼可)仅限治疗慢性髓性白血病且无使用禁忌症的患者。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分别不低于医保结算价的75%和70%,具体由各省辖市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确定。
关于调整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人社[2014]156号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3日]
老年居民筹资标准840元/人年,财政补助440元/人年,个人缴费400元/人年。 其他居民筹资标准840元/人年,财政补助360元/人年,个人缴费480元/人年。 ​学生儿童筹资标准480元/人年,财政补助360元/人年,个人缴费120元/人年。大学生筹资标准460元/人年,财政补助360元/人年,个人缴费100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