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确定2015年度市本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5)180号 - 自2015年度起市本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3元,资金按原渠道筹集。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1日]
- 关于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 201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标准为210元,含大病医疗救助费10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需缴纳。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30日]
- 关于调整全市职工医保统筹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扬人社[2015]145号 扬财社[2015] 50号
- 全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调整为6万元,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至30万元。自新的医保结算年度起,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含在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救助个人缴费金额由3元/月调整为6元/月。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5日]
- 关于印发《扬州市区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人社[2015]144号 - 职工大病补充保险资金从统筹基金节余中暂按照每人每年48元的标准筹集,个人不缴费。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并实行累加补偿,报销起付标准暂定为1.5万元,不设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6万元报销55%,6万元-10万元报销60%,10万元-15万元报销65%,15万元以上报销70%。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5日]
-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重性精神病按人头付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人社发[2015]17号 -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精神,规范重性精神病的治疗管理,调动医疗卫生服务供方主动控制医疗费用积极性,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切实降低重性精神病患者的费用负担,提高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制定了《镇江市市区重性精神病按人头付费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