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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确定2015年度市本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5)18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3〕146号)、《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明确市本级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人社发〔2013〕28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市本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际开展情况,经研究确定自2015年度起市本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3元,资金按原渠道筹集。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