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实施精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9日]
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并对低收入人口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倾斜办法,实施大病保险精准保障,有效预防和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制度衔接。
关于修订扬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准入标准及规范申请鉴定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30日]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以下简称“门特”)准入工作,强化门特申请鉴定管理,根据《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扬人社[2013]380号)等精神,经相关医药专家审议通过,修订并规范市区门特有关规定如下。
淮安市调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6日]
文件明确,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000元。参保人在大病保险结算年度内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在6万元以下(含6万)的部分按50%支付;6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的按70%支付;10万以上的部分按85%支付。
关于发布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1日]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度参加医疗保险的月缴费标准为210元(其中含大病救助10元)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费用分类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30日]
诊疗时需使用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体内植入特殊医用材料列为医保乙类目录,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其中:国产特殊医用材料个人自付20%,进口特殊医用材料个人自付40%。超出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上部分列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范围,由城镇职工、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关于调整淮安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9日]
调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000元。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参保人在大病保险结算年度内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在6万元以下(含6万)的部分按50%支付;6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的按70%支付;10万以上的部分按85%支付。
关于公布第三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健康保险产品的通知
苏人保医〔2016〕25号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6日]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通知》(苏人保医〔2012〕8号)的规定,“宝宝安康两全保险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等5个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经审核符合条件,准予列入苏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目录,现予以公布。
关于印发《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6日]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以年度医保基金(医保统筹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收入预算为基础,在扣除长居外地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种、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家庭病床、特殊药品、大病(补充)保险等一次性所差年限缴费当年分摊以外部分等费用支出,于每年的12月上旬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年度总额控制指标。
关于调整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宁人社〔2016〕77号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3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建筑业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就调整我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人保医〔2016〕22号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3日]
定点医院应严格执行《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医院专科医生在为享受门诊特定项目的大病患者治疗时,应认真核对病历及社会保障卡,因病施治,严格执行药品限量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