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的通知
连人社发〔2013〕452号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30日]
自2013年10月1日起将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由8万元调整为12万元,大病救助基金起付标准相应调整为12万元。
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扬人社[2013]380号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9日]
大病医疗救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大病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2%、三级医院14%、转外医院15%。
关于建立盐城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补充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3日]
保险期内,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的,可给予每年最高90天的医疗补助。一般疾病的,每天每份补助标准为25元;五种大病的每天每份补助标准分别为:恶性肿瘤,50元;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50元;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II型),50元;重型精神病,40元;脑血管意外(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60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沿海地区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沿海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三年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3〕273号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4日]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整合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初步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高于50%,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关于印发《淮安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7日]
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确定后于每年初发布。2013年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1000元。参保人在医保结算年度内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在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部分,按50%支付;6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6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5%支付。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7日]
为失业人员统一缴纳的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缴费基数按市区同期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确定。
关于完善建立市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3]14号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8日]
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负担的范围内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0000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从50%到90%。
关于调整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人社[2013]141号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8日]
适当扩大门诊大病范围将精神病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范围,按现行门诊大病待遇支付。具体病种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补充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3]2号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6日]
医疗账户有余额时:(1)当年账户;(2)历年账户;(3)门诊统筹、慢性病专项、特殊病专项;(4)大病救助;(5)低保救助。医疗账户无余额时:(1)门诊统筹、慢性病专项、特殊病专项;(2)大病救助;(3)低保救助。(1)住院基本统筹;(2)历年账户;(3)大病救助;(4)低保救助;(5)重症补充医疗保险。
关于调整市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泰人社发【2013】119号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1日]
调整职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结报规定:提高职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最高支付限额至40万元,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类费用,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规定的6万元以上至40万元以下医疗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报销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