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的通知
连人社发〔2013〕452号 - 自2013年10月1日起将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由8万元调整为12万元,大病救助基金起付标准相应调整为12万元。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30日]
- 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扬人社[2013]380号 - 大病医疗救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大病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2%、三级医院14%、转外医院15%。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9日]
- 关于建立盐城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补充保险的通知
- 保险期内,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的,可给予每年最高90天的医疗补助。一般疾病的,每天每份补助标准为25元;五种大病的每天每份补助标准分别为:恶性肿瘤,50元;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50元;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II型),50元;重型精神病,40元;脑血管意外(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60元。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3日]
-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沿海地区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沿海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三年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3〕273号 -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整合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初步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高于50%,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4日]
- 关于印发《淮安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确定后于每年初发布。2013年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1000元。参保人在医保结算年度内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在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部分,按50%支付;6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6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5%支付。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