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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泰人社发【2013】119号

关于调整市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泰人社发【2013】119号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水平,经研究,对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调整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结报规定:将转泰州市以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标准由85%提高到88%;将医用体内置入材料由原来3万元封顶调整为4万元封顶。

2、调整职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结报规定:提高职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最高支付限额至40万元,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类费用,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规定的6万元以上至40万元以下医疗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报销90%。

二、城镇居民、学生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

调整住院医疗费用分段结报规定:将在市区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标准由65%提高至68%;参保人员转泰州市以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规定报销68%。同时,实行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68%的基本报销比例政策。医用体内置入材料报销标准按城镇职工医保标准执行。

本通知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学生少年儿童医疗保险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二0一三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