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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盐城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补充保险的通知

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合理利用参保职工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账户积累,充分发挥个人账户结余资金的作用,提高参保职工住院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决定建立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补充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历年个人医疗账户累计结余额超过2500元者,可自愿购买住院医疗补充保险。

二、保险费标准

住院医疗补充保险保险费标准为500元/份,保险费从参保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转。保险期限为3年,每人最多可购8份。划转后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低于2000元。

三、待遇享受

自愿购买者可选择以下保险类型投保,享受相应的待遇:

(一)保险期满,本金返还给参保者。

保险期内,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的,可给予每年最高90天的医疗补助(单次住院最多计12天,两次住院期限相隔7天以上)。一般疾病的,每天每份补助标准为25元;五种大病的每天每份补助标准分别为:恶性肿瘤,50元;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50元;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II型),50元;重型精神病,40元;脑血管意外(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60元。

(二)保险期满,本金不返还给参保者。

保险期内,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的,可给予每年最高90天的医疗补助(单次住院最多计12天,两次住院期限相隔7天以上),每天每份补助100元。对首次诊断为上述五种大病的,另加每份一次性补助5万元。

四、办理流程

在政府主导下,采取团购方式公开招标,已确定两家商业保险公司为住院医疗补充保险承办机构。参保人员可自选其中一家商业保险公司,与其订立住院医疗补充保险合同,并同时委托市医疗保险基金中心从个人医疗帐户中划缴保险费。签约地点为承办机构在市医疗保险基金中心专设的服务窗口。

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