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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

大病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促进我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盐城市市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盐政办发〔2013〕12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各地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均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中的提取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元提高到1.5元;从城镇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提取每人每月提取1元的标准不变。

二、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2015年度参保人员个人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低保、特困、重残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

三、调整大病保险个人负担计算口径

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6个月以上,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以下负担纳入大病保险个人负担计算:(1)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2)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按规定由个人先自付的费用按70%纳入;(3)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超过大额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按50%纳入;(4)超过当地年度个人医疗费用规定限额的费用按50%纳入。

以下负担不纳入大病保险个人负担计算:(1)医疗保险补偿起付线以下的费用和转外地就诊按规定比例由个人先支付的医疗费用;(2)单病种结算、特药、住院分娩按规定个人承担的费用;(3)特殊医用材料超过年度费用限额和住院床位费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

四、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