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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

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我局会同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社保中心及红十字会联合推出了《关于开展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锡民救〔2012〕1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市区患重特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施医疗救助。

《通知》明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患重特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主要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患有12种慢性病(重症)或患有门诊特殊病种,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1.5倍以内的社会特困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领取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含“两参人员”);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视力残疾的无业重度残疾人员;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其他患重特大疾病本人及家庭难以负担医疗费用,且生活困难,原则上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超过家庭人均年收入1.5倍以上的人员。

此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将救助病种暂定为恶性肿瘤、血液病(急性白血病、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合并广泛出血)、先心病、终末期肾病、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或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手术、艾滋病、重度精神疾病、罕见病和其他特殊重特大疾病八个病种。

符合上述救助对象和病种的人员,在上年度发生的住院(含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互助以及医疗救助(实时)、大病保险等补偿后,个人负担在1.5万元以上部分(原则上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外的费用除外),由医疗救助基金按一定比例进行救助。

需要救助的对象可携有效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在今年12月15日前(以后每年6月3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注册地)的区红十字会提出申请,经初审、复核、会审后符合救助条件,并经网上公示无异议的,将获得医疗救助。《通知》同时指出,对于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医疗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