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1日]
参保人患有下列病种之一的,可申请开设家庭病床: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急性发作,恶性肿瘤晚期(放疗、化疗、热疗除外),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慢性心功能不全三级以上疾病,慢性多器官功能衰竭,肝硬化失代偿期,长期卧床并发肺部感染或褥疮。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0日]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或者按规定应当由人口计生部门支付(或免费)项目发生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境外(含港、澳、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关于印发《汕尾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1日]
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职工医保病人,报销70%; (二)城乡居民医保病人,报销40%。
揭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2日]
对特殊病种(只限恶性肿瘤、透析疗法、器官移植)的医疗费用给予照顾。职工每次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职工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自付5%,统筹基金支付95%。
揭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1日]
以下十六种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 (一)恶性肿瘤 (二)肾脏等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 (四)心脏病(ⅱ级及以上心功能不全) (五)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六)高血压ⅱ级以上(含ⅱ级) (七)糖尿病 (八)精神分裂症或情感性精神病 (九)血友病
关于印发《汕尾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8日]
农民工因病住院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7%、10%)、个人自付比例(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5%、15%、20%)、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管理办法,按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