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及提高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2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及提高待遇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试行)的通知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5日]
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具体支付比例如下: (一)9500元以上至2万元(含)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支付50%; (二)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支付55%; (三)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支付60%; (四)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支付70%。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6日]
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的费用,统一按65%支付。未经转诊至统筹区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在原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4日]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儿童患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补助20%。具体按《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提高城乡儿童重大疾病保障水平的通知》(肇人社函〔2014〕110号)执行。 医疗救助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9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5日]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自付部分由市级医疗救助资金负担,实行分段式救助: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由医疗救助资金负担70%;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不含20000元),超出20000元的部分由市级医疗救助资金负担80%。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6日]
现将患地中海贫血、恶性肿瘤(放疗、化疗)、血友病、慢性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治疗)、内脏器官置换术及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期)和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等6项门诊特定病种的报销比例统一提高到95%,即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从90%提高到95%,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从70%提高到95%。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揭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8日]
参保人患病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享受特殊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在普通门诊就诊只能享受普通疾病的医疗待遇,发生与其特殊病种相关的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30日]
大病保险以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起付标准原则上应与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相当,并且不高于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据此,我市大病保险的起付线定为12000元。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1日]
参保人一个社保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不足2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累计超过2万元(含)至5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累计超过5万元(含)至1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0%;累计超过1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