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7日]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资助方式主要有资助参和参保、基本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特/慢病门诊救助。
大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1日]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因单次或多次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额累计超过165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支付,支付额度累进结算,保险比例不低于50%,不设封顶线。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1日]
参加大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农民,2013年内单次或累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金额15000元以上部分,按照不低于50%比例赔付,暂不设封顶线。
大连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1日]
参加大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农民,2013年内单次或累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金额15000元以上部分,按照50%比例赔付,暂不设封顶线。今后具体起付线及补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上述标准。
关于开展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7日]
本意见规定了城镇居民医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方式报销,对个人自付金额在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大病费用给予分段报销,报销比例不低于50%。
营口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3日]
营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的大病起付线定为10000元,超过10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55%的比例报销。 未成年居民享受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4日]
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8000元(年度累计),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8000元,进入大病保险分段报销,保险比例不低于50%,上无封顶。
辽阳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5日]
辽阳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本溪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7日]
本溪市城镇参保居民就诊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对个人自付金额13500元以上部分按50%赔付,暂不设封顶线。
抚顺市开展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8日]
抚顺市开展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