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医疗保护工作的通知
连卫医政〔2015〕17号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7日]
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医疗保护的对象有,因家庭贫困难以顺利成长的未成年人,自身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部分涉案未成年人。
扬州市邗江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8日]
本办法详细介绍了大病统筹和大病保险。区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单独核算,由区合管办统一管理,列举大病统筹基金主要来源。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的住院医药费进入大病统筹的部分仍按床日付费标准85%报补。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区设立大病保险基金,单独核算,由区合管办统一管理。
关于调整全市2016年新农合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5日]
2016年,全市新农合参合人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给予资助。
扬州市广陵区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4日]
本办法规定了大病统筹和大病保障办法。大病统筹办法:参保人员当年在所在乡镇报足最高限额后,当年可报销住院医药费用超过3.5万元以上部分在区大病统筹基金中按70%予以报销,全年累计报销限额为8万元。大病保障办法:参合人员全年累计住院医药费用8万元以上部分在区大病保障基金中按80%予以报销,全年累计报销限额为15万元。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
(苏卫规(家庭)〔2015〕5号)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8日]
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按规定予以医疗救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2015年全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6日]
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全面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加强政策研究,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保、大病救助、社会救助等保障制度的衔接。巩固发展新农合制度成果,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制度,按不低于新农合筹资标准的5%筹集基金,鼓励个人对自付医疗费用部分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关于调整2015年市区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
扬卫基妇〔2015〕20号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9日]
结合市区近三年新农合大病保险收支情况和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将邗江区、广陵区和开发区2015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人均30元,起付线提高到18000元。
关于印发《2015年连云港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的通知
连卫办〔2015〕8号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3日]
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以市为单位统一大病保险政策,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20元;合理设定大病保险起付线,确保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新农合基本医疗报销之后再提高10个百分点。继续完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外伤等业务监管工作,支持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南通市关于调整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3日]
巩固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0类重大疾病保障水平,确保新农合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并做好医疗救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及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等的衔接。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制度,2015年各统筹地区按照不低于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的5%筹集大病保险基金,力争使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报销之后再提高10个百分点。
2015年常州市卫生计生重点工作安排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1日]
一是不断提高保障水平。2015年全市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达580元以上,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420元,住院实际补偿比达56%。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制度,做好新农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