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5日 来源:中国淮安网站 浏览次数:3536
关于调整全市2016年新农合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县(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财政局,淮安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4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实施意见》(淮发〔2015〕17号)、市深化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淮安市深化医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医改发〔2015〕1号)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淮安市2015年度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全市2016年新农合个人筹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16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人均补助标准以国家、省文件规定为准。县(区)财政部门要按标准足额安排本级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2、2016年,全市新农合参合人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给予资助。
3、各地要及时制定2016年新农合筹资方案,加大宣传、征缴力度,稳定新农合参合率在99%以上;要规范筹资缴费流程,做到边收费、边登记、边开票、边核对。新农合参合人员基本信息登记按苏卫基层〔2014〕1号文件执行。
4、各地要继续深化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推进门诊总额预付、住院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打包付费等;要加强新农合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重点查处门诊转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不合理检查、用药、治疗、收费等行为,严厉打击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淮安市卫生计生委 淮安市财政局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