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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医疗保护工作的通知
连卫医政〔2015〕1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医疗保护工作的通知

 

连卫医政〔2015〕17号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市直及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连云港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试点实施方案》(连政办发〔2015〕107号)和《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连未〔2015〕1号),进一步做好困境未成年人医疗保护工作,维护困境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医疗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困境未成年人医疗保护对象

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医疗保护的对象具体为:正在流浪乞讨或有流浪乞讨经历,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以及从事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服刑在押、强制戒毒、重病、重残、失踪,或父母一方死亡(失踪)、另一方有上述情况,失去有效监护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长期外出缺乏关爱的留守流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虐待和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难以顺利成长的未成年人,自身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部分涉案未成年人。

二、困境未成年人医疗保护的原则

1、定点收治。困境未成年人实行属地定点收治原则,市康复医院、海州区浦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市级困境未成年人医疗保护定点医疗机构。各县区也要确定好定点医疗机构,构建覆盖城乡的困境未成年人医疗保护体系。鼓励其他公立医疗机构主动收治困境未成年人,切实发挥公益性。各医疗机构发现、收治困境未成年人,要及时向辖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报告。

2、先救治后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对困境未成年人及时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治疗,并对救治对象做好必要的疾病预防教育和卫生防疫工作。医疗保护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结算。

三、加强领导,落实工作任务

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医疗保护,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困境未成年人医疗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医疗保护工作落到实处,让困境未成年人享受更多的社会发展成果。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并明确工作专门负责人,确保医疗保护工作扎实开展。

   

  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