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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5年市区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
扬卫基妇〔2015〕20号

各相关区卫生计生委、开发区城乡管理局:

根据原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15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统一”指导意见的通知》(扬卫基妇[2014]61号)和市卫计委、财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扬卫基妇[2015]19号、扬财社[2015]52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近三年新农合大病保险收支情况和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将邗江区、广陵区和开发区2015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人均30元,起付线提高到18000元。新农合大病保险承办单位、承办方式、分段理赔比例、合规费用范围和封顶线等仍按原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关于调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扬卫基妇[2014]18号、扬发改企改发[2014]220号、扬财社[2014]39号)和《扬州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招标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执行。

(代   章)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