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符合住院条件,可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疾病和项目称门诊特定项目。范围暂定为:1、恶性肿瘤患者放疗、化疗、介入治疗;2、恶性肿瘤患者非放疗、化疗、介入治疗;3、尿毒症患者透析;4、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包括肾、肺、肝、心移植,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5、重症精神病;6、血友病。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3日]
- 关于公布扬州市第二批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转外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扬卫基妇〔2014〕22号 -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等7家医院符合扬州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转外就医定点医院资格,确认为扬州市第二批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转外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 关于调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扬卫基妇〔2014〕18号 - 为全面推进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效提高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全省大病保险工作要求和2013年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地区运行情况,对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确保实现大病保险资金收支平衡、保本微利、持续发展的目标。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9日]
- 徐州市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 新农合大病保险,参合病人年度自付合规费用10000元-50000元部分按照50%比例报销,5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不低于60%比例补偿。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4日]
- 关于规范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盐卫基妇[2013]60号 - 各县(市、区)均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参合人员。严格执行省定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具体支付比例由各地确定。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