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3日]
符合住院条件,可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疾病和项目称门诊特定项目。范围暂定为:1、恶性肿瘤患者放疗、化疗、介入治疗;2、恶性肿瘤患者非放疗、化疗、介入治疗;3、尿毒症患者透析;4、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包括肾、肺、肝、心移植,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5、重症精神病;6、血友病。
关于公布扬州市第二批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转外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扬卫基妇〔2014〕22号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等7家医院符合扬州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转外就医定点医院资格,确认为扬州市第二批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转外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关于调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扬卫基妇〔2014〕18号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9日]
为全面推进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效提高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全省大病保险工作要求和2013年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地区运行情况,对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确保实现大病保险资金收支平衡、保本微利、持续发展的目标。
徐州市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4日]
新农合大病保险,参合病人年度自付合规费用10000元-50000元部分按照50%比例报销,5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不低于60%比例补偿。
关于规范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盐卫基妇[2013]60号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均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参合人员。严格执行省定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具体支付比例由各地确定。
关于确定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收付费试点工作定点救治医院的通知
锡卫医〔2013〕105号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2日]
经各单位申报,我局审核,并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市医管中心充分协商,现确定无锡市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为我市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收付费试点工作定点救治医院(以下简称定点救治医院,名单见附件1),并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关于扎实做好农村重大疾病保障和大病保险试点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盐卫基妇[2013]35号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8日]
全面开展农村20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以及实施农村大病保险试点,是2013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定的重点任务。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和关切,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现就全市做好农村重大疾病保障和大病保险试点组织实施工作作如下通知。
关于印发《淮安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30日]
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赔付实行分段按比例赔付。参合人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超出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2012年为9800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在20000元以内的部分按50%赔付;20000元以上的按60%赔付。补偿额度暂不设封顶线。
扬州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扬卫基妇〔2013〕27号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9日]
为全面推进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效提高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切实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和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改社改发[ 2013]134号),结合我市新农合运行情况,特制定扬州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确定《江苏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试行)》的通知
苏卫规(农卫)〔2013〕1号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2日]
江苏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附件包含了不列入新农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