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行即时结算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4日
我市实施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即时结算”,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一站式”、“一体化”便捷结算服务,既减少了报销环节,又减轻了参保人员个人垫资负担,优化了医疗保险结算流程,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化服务水平,对促进抚州市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关于做好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4日
抚顺市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部分县级医院血透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卫农社〔2014〕41号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1日
为提高县级医疗机构终末期肾病患者临床救治能力,经研究,从2013年省级超收财力中安排部分资金,通过重点加强部分县级医院肾内科、血液透析室建设,促进新农合大病保障政策的落实,进一步满足群众就近就医需求。现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孝感市民政局 孝感市财政局 关于简化医疗救助办理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0日
已在享受城乡低保和五保待遇的对象,其医疗救助可直接到县级低保机构(以下通称社会救助局)申请受理,或县级社会救助局委托乡镇(街道)民政办受理后上传,不再经过村(居)委会环节。其中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对象,一律实行“网上审批、即时结算”。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非城乡低保和五保对象,仍按原程序申办。
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9日
恶性肿瘤放化疗、肾衰透析、血友病输血(含Ⅷ因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可报医疗费用范围。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可报。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门诊一代酪氨酸激酶抑制剂伊马替尼,耐药患者的二代尼洛替尼或达沙替尼,开展慈善援助项目的药品每年不超过3个月治疗所需的药品费用,纳入可报医疗费用范围。
陕西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9日
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家庭难以负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属于救助对象,含救助方式、标准、申请、审批程序、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
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医疗保障报销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8日
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根据卫农卫发(2010)80号文件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对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实行定额结算,单项康复费用每月2000元,多项康复费用每月3000元。个人支付部分,由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向残疾儿童所在地残联申报结算。
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5日
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
城市医疗救助政策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4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具体条件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医疗救助政策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4日
实施对象为: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具体条件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