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首页 > 新闻详情

关于做好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财政局,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市级新农合定点医院:

      根据国家及省新农合工作任务, 2014年全市常住人口参合率稳定在99%以上。在继续执行《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抚卫函〔2013〕164号)基础上,对部分新农合政策进行完善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

2014年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达到400元,其中,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每人每年320元,其中:省以上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39元,市、县(区)财政各补助90.5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80元。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仍为18元,由新农合累计结余资金支出。

二、提高保障能力

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报销补偿比之间的差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8万元。新农合资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且不超过95%。

在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按以下分级分段比例报销。

乡级:0—500元补偿比例不超过30%,501—2000元补偿比例不超过85%,2001元以上不超过50%。

县级:0—1000元补偿比例不超过40%,1001—10000元补偿比例不超过70%,10001元以上不超过50%。

市级: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0—1000元补偿比例40%,1001—10000元补偿比例不超过60%。10001元以上不超过50%。

省级:转诊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0—1000元补偿比例45%,1001—10000元补偿比例不超过55%,10001元以上不超过40%。

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运行时限与新农合运行年度一致,商业保险公司盈利率不超过当年大病保险筹资额的5%,成本率不超过10%。其他事项仍按《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开展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3]18号)》文件执行。

三、加强新农合监管

加大新农合资金监管力度,规范服务行为。合理控制住院率,合理控制次均费用涨幅,参合患者次均费用及住院率涨幅应控制在全市平均水平范围内。

加快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实现市县乡村四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算。上半年在原有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开展市级出院即时结算试点,下半年全面推广,扩大市级住院就医即时结算覆盖面。新审批的市级定点机构须同步实行即时结算。

其他未尽事项继续按照《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抚卫函〔2013〕164号)执行。

 

 

 

抚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抚顺市财政局

2014年4月10日

抚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14日印发

201492210354545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