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民办发〔2008〕60号)。
(二)实施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具体条件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主要内容
1、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2、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3、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四)工作程序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县市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签署审批意见。
(五)落实部门。州、县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工作。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卫生部门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六)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州民政局办公室 8528600
州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8528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