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民办发〔2008〕60号)
(二)实施对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具体条件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主要内容
1、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县市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
3、对于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四)工作程序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救助对象本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书面材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县市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批。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落实部门。州、县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医疗救助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制订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
(六)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州民政局办公室 8528600
州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8528052